首页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或者海洋观测技术要求的海洋观测仪器设备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