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不遵守国家海洋观测技术标准、规范或者规程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