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七、 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6年) (五) 七、 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2号修正)作出修改 (五)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口饲料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