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自然灾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