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相符; 二、 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 三、 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装… 四、 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 五、 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 六、 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 七、 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 八、 按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证件; 九、 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物,应派人随船押运; 十、 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条件的船舶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苫垫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二、 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保证货运质量; 三、 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 四、 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的规定处理; 五、 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六、 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慎配装甲板货物; 七、 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 第十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区; 二、 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 三、 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第十一条 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量分劈… 第十二条 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长的指…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 第十三条 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承、托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采用冷藏设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有生动植物在运输途中需要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自行负责;随带…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采取包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 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输,造成船舶亏吨的; 二、 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舶亏吨或排空的; 三、 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采用包船运输的。 第十五条 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采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六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 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约责任事项的处理。 十一、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