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运… 第二十条 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故,以致船舶、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费用或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薰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疫、薰蒸、消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承、托运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任划分如下: 第三十条 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可以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签订装卸合同,商定装卸时间和条件,实行船舶速遣和滞期奖罚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6…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