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一、 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 二、 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或内容不符; 三、 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自行押运的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