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规定。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规定。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