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一、 自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二、 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三、 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四、 等候通过船闸; 五、 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预收保管的时间; 六、 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逾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逾期天数的长短,按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5%到20%偿付。 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规定。 对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按承、托运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