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一条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持有中国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自行决定停止生产,应提前90天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及时交回生产许可证。中国民航将此情况通报使用单位。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