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二条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中国民航局发给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擅自生产的单位,其经济损失自负。中国民航局将通知民航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或停止使用此类产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