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条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经过审核,认为该产品符合条件,中国民航局应向申请的生产单位发给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附录3),并通知各使用单位。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只得生产许可证上规定的型号规格产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