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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13条

第65.13条 临时执照

对于满足第65.53(c)款规定要求的执照申请人,在等待执照下发期间,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有效期不超过120天的临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