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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15条

第65.15条 执照的有效期

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除非执照持有人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

执照持有人应当在自愿放弃,或者被吊扣、吊销的情况下,将执照交回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