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89条
第65.89条 民航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章附则
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规定的监察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