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87条
第65.87条 违反本规则实施教学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设置训练大纲;
教学用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未经校验合格;
其训练使用了未获得资格的教员。
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的要求设置训练大纲;
教学用的设备、设施和用具未经校验合格;
其训练使用了未获得资格的教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