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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83条

第65.83条 在检查中未能提供执照

飞行签派员违反本规则第65.51条(b)款规定,在检查中未能提供飞行签派员执照或者体检合格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警告或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