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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04年) 第65.51条

第65.51条 执照要求

在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与机长共同履行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职责的飞行签派员必须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满足本条(b)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并按照执照中载明的机型履行签派放行权。

飞行签派员执照持有人在前36个日历月内至少完成一次执照认证,否则不得履行相应的签派放行和运行控制责任。

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监察员或者授权的局方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当出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体检合格证,接受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