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一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一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第三十三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在授权的范围内,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按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标准进行体检,作出鉴定结论,并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时,可以对鉴定结论作出修改。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