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第二十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二节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 第二十二条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其指导的航空体检委任代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正确时,可以对鉴定结论作出修改。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