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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主检医师;

内科体检医师;

外科体检医师;

神经精神科体检医师;

眼科体检医师;

耳鼻咽喉科体检医师;

妇科体检医师;

其他专科体检医师。

前款所列(二)至(八)项专业项目称为专科体检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