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 第一章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