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