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
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
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持有现行有效的相应航空器类别、级别、型别等级和仪表等级(如适用)的飞行人员执照,并持有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飞行检查技术的培训。
近五年内具有担任飞行教员进行教学的经历。
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