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一节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一节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第十二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按专业项目分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担任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时,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专业项目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每个专业项目中可以申请一个或者多个航空器等级。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专业项目经审… 第十四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飞行通信考试员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第二十五条中有关英语考试的要求。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有权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在所授权的专业和航空器等级上,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定地区或者范围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人员执照考试、训练质量检查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