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委任代表应当接受并通过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组织的定期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的结果要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否继续担任委任代表和是否终止其任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