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第四条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