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 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