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一章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第四条 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 第五条 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第六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