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纠正,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