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销售代理人与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空运销售代理手续费标准,但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法定标准的除外。 销售代理人应当在其营业地点公布各项营业收费标准,并将此标准报核发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