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销售代理人可以在获准的代理业务类别范围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经营权的任何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空运销售代理合同,从事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或者销售代理人在委托代理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