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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

企业章程;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

验资证明;

经济担保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