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申请书;
企业章程;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
验资证明;
经济担保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
申请书;
企业章程;
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
验资证明;
经济担保证明;
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