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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