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九条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199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九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