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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选择的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的申请应当报机场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民航总局空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