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