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