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发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