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没有按时审核、上报航空安全信息的,由民航总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引用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