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07条
第61.207条 飞行教学能力
飞行教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在本条所列科目上,接受了由本条(b)中授权教员提供的适合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的飞行训练。另外,其飞行经历记录本必须有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签字,证明申请人有能力通过下列科目的实践考试:
针对基础、经验和能力水平各不相同的学员,准备和实施授课计划;
评价学员的飞行完成情况;
飞行前指导和飞行后讲评;
飞行教员责任和出具签字证明的程序;
正确分析和纠正学员的常见飞行偏差;
完成并分析与所申请飞行教员等级相应的标准飞行训练程序与动作。
为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提供飞行训练的授权教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飞机、旋翼机、初级飞机飞行教员至少已完成教学飞行200小时以上;
滑翔机飞行教员已完成教学飞行80小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