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205条
第61.205条 知识要求
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训练:
教学原理:
学习过程;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课程研制开发;
制定授课计划;
课堂教学技巧。
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
飞行教员执照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教员提供的下列地面训练:
教学原理:
学习过程;
有效教学的基本要素;
对学员的评价、提问和考试;
课程研制开发;
制定授课计划;
课堂教学技巧。
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要求的航空知识;
所申请飞行教员执照航空器类别的仪表等级要求的航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