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57条
第61.57条 定期检查
按本规则颁发的私用、商用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必须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针对其取得的每个航空器类别、级别和型别等级(如适用)通过由考试员实施的定期检查,并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否则不得行使执照上相应等级的权利。
定期检查必须包括至少1小时的理论检查和至少1小时的飞行检查,理论检查可以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的方式;飞行检查由考试员在航空器或者相应的飞行模拟机上实施。定期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及该驾驶员安全行使其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所应掌握的航空理论知识;
能够证明该驾驶员有能力安全行使其执照权利所必需的动作和程序。
下列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本条要求的定期检查:
按照本规则实施的执照和等级实践考试;
按照本规则第61.59条或者CCAR-121FS第121.465条规定完成的熟练检查。对于按照第121.465条规定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由检查人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
在本条(a)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的驾驶员,只有重新通过相应航空器等级的实践考试,方可继续行使其所持执照上相应等级所赋予的权利。
持有本规则所规定执照的驾驶员在按本条(a)规定到期日所在日历月之前或者之后一个日历月内完成的定期检查,视为在到期的当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