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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2002年) 第61.35条

第61.35条 理论考试的准考条件和通过成绩

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出示由授权教员签字的证明,表明其已完成本规则对于所申请执照或者等级要求的地面训练或自学课程;

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局方认可的合法证件,以及本人已经获得的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

理论考试的通过成绩由局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