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03条
第141.103条 训练质量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对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9(d)的要求。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a)款规定的训练质量。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训练课程的训练,则这些检查或者考试将根据该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
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了该学校训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局方批准的操作范围实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