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3条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课程等级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驾驶员学校依法设立并按照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