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第141.17条
第141.17条 合格证的内容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驾驶员学校名称;
驾驶员学校地址和主业务办公室地址;
主运行基地和其他运行基地;
训练课程等级;
合格证编号;
合格证颁发日期;
合格证期满日期;
颁发合格证的行政机关名称。
对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还应当列明是否具有考试权以及具有考试权的课程等级。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驾驶员学校名称;
驾驶员学校地址和主业务办公室地址;
主运行基地和其他运行基地;
训练课程等级;
合格证编号;
合格证颁发日期;
合格证期满日期;
颁发合格证的行政机关名称。
对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还应当列明是否具有考试权以及具有考试权的课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