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向有关国家征询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的意见,以及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或者国际间双边协议的规定,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发送事故调查报告事宜,由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负责统一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