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民航总局对地区管理机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审查后,可以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的地区管理机构进行补充调查,也可以由民航总局重新组织调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