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200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由地区管理机构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由民航总局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